5月15日是國際家庭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中,,丁某用未成年人兒子的生活費購買房屋,,趙某與丁某離婚,兒子丁小某隨丁某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協(xié)議約定趙某給付兒子生活費70萬元,,同時約定該70萬元及兒子從長輩處受贈的13.8萬元應作為他購買某房產的產權份額,由丁某代處理買房事宜并在房產證上登記丁小某名字及份額,。趙某按離婚協(xié)議約定給付了生活費70萬元,。同年7月9日,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83.8萬元,剩余房款以貸款方式支付,。3天后,,丁某與汪某登記結婚,并將案涉房產登記至二人名下,,載明共同共有,。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丁某、汪某返還人民幣83.8萬元及利息,。法院認為,,案涉房產現登記在丁某和汪某名下,雙方獲得相應利益,,應當承擔返還款項責任,。遂判決丁某、汪某給付丁小某83.8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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