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定王某剛應承擔全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湖北大學作為事發(fā)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存在嚴重的監(jiān)管漏洞,,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武昌公安分局和鄭州市救助管理站不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1072806.33元,,扣除湖北大學已支付的10萬元,,需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72806.33元,。湖北大學有權向王某剛追償。敖女士對賠償金額及責任方判定不滿,,已提交上訴狀,。
律師譚敏濤認為,如果能確定湖北大學的管理失職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共同導致受害者死亡,,那么湖北大學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武昌公安分局將求助人王某剛送往救助站,職責已經(jīng)完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對王某剛負有救助管理職責,但未對其進行妥善安置,、管理,,導致其流竄至武漢實施犯罪行為,可能需承擔相應的失職責任,,具體責任需根據(jù)其實際履職情況由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