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治理“不合理低價游”,,不是沒有辦法,,主要是沒有找到“必行之法”,。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就是為了賺錢,,如果對“不合理低價游”制造者不從嚴查處,或者查處起來玩“過家家”,,就難以讓其付出違法成本,,難以讓其長記性,必然會鋌而走險,,重蹈覆轍,。相反,如果能夠“打蛇打七寸”,,吊銷“低價游”旅行社執(zhí)照,讓其得不償失,,誰還敢鋌而走險,?畢竟,組織“不合理低價游”是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的行為,,既然已經(jīng)違反了《旅游法》的規(guī)定,,就表明違法者闖了“紅燈”、碰了“雷區(qū)”,,嚴打而致其“受傷”乃致“身亡”是其應得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