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jiān)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六)規(guī)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guī)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