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