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9 關于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7〕22號),,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10 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7〕22號),,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qū)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xié)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11 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7〕22號),,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曹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