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公司為甲市國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某,。2008年1月7日,,A公司會計許某按照劉某的指示,從其保存的A公司公款中支取30萬元,,以劉某的名義出資成立B公司,。B公司成立后,2008年10月,,許某將上述30萬元注冊資金以劉某借款的名義取出后,,存回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賬戶內(nèi)。
2017年10月,,檢察機關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劉某立案偵查,。
問題:能否以挪用公款罪對劉某追究刑事責任?
觀點一:本案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劉某挪用公款的行為發(fā)生于2008年,,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立案調(diào)查是2017年,該案已過追訴時效,。所以,,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對劉某追究刑事責任。
觀點二:本案的追訴時效為十年,。劉某挪用公款的行為發(fā)生于2008年,,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立案調(diào)查是2017年,該案沒有過追訴時效,。所以,,可以以挪用公款罪對劉某追究刑事責任,。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劉某挪用公款的行為發(fā)生于2008年,,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立案調(diào)查是2017年,,其間經(jīng)歷了九年。該案能否以挪用公款罪對劉某追究刑事責任,,關鍵是看本案的追訴時效是多少年,。
1.挪用公款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