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p>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p>
二十一,、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p>
二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
增加兩項,作為第三項,、第四項:“(三)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四)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jiān)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規(guī)劃和工作規(guī)范性文件等”,。
二十三、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p>
二十四、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委員會的設立、職責和組成人員任免,,依照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決定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