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委員長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quán)范圍內(nèi)的議案,。”
二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zhì)詢案,。”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可以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p>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p>
二十九、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監(jiān)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nóng)業(yè)與農(nóng)村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三款修改為:“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