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提請審議修改 保留15天晚婚假)
荊楚網消息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各地計生條例如何修改,,晚婚假生育假如何規(guī)定,,一直備受社會關注。
1月12日,,記者從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了解到,,《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guī)定保留對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獎勵,,同時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0天,。
對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草案修改為根據需要,自愿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取消流出育齡人員到流入地后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制度,,改為信息登記,取消相關部門辦理行業(yè)證照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要求,。
除了刪除晚育的規(guī)定,,草案提出再生育的條件為: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的,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在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yǎng)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shù)的計算,。
此外,草案還明確,,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時的使用辦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均非我省戶籍,現(xiàn)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申請再生育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