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交原告手寫《承諾書》為證,;被告針對原告發(fā)出的微博,。
中國銀行中山分行原行長楊毅(化名)稱與女子王穎(化名)分手后,,對方采用極端方式糾纏他,不僅在其單位張貼小字報,、無端舉報投訴,還在微博上稱其是“渣男”“感情騙子”,。楊毅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王穎以及負責運營新浪微博的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微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33.59萬元。法庭上,,楊毅提交診斷證明,,稱其遭受精神痛苦,存在強迫癥狀,。
王穎則稱,,楊毅未離婚時兩人就已經(jīng)成為情人,而且保持關系多年,,她還將楊毅親筆書寫的《承諾書》《還款計劃》提交法庭,。
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穎賠償楊毅640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據(jù)悉,,雙方均提起上訴。
□原告
指責
被告曾大鬧中國銀行
現(xiàn)年46歲的楊毅訴稱,,他于2003年離婚后曾與大自己3歲的王穎交往,,雙方在交往期間系單身,后兩人因性格不合于2004年5月正式分手,。
此后,,王穎一直采用極端方式糾纏他,先后通過傳真,、張貼小字報,、無端舉報投訴等多種方式對他進行造謠、毀謗,、污蔑,。
自2014年6月起至今,王穎在新浪微博上發(fā)布大量不實信息,,微博中稱原告為“渣男,、感情騙子、縮頭烏龜,、人模狗樣”,。2015年8月,王穎先后數(shù)次在中國銀行中山分行營業(yè)時間到該行張貼小字報,、辱罵原告,,并砸壞辦公室設備及會議室玻璃,導致多人圍觀,。此外,,王穎還進入中國銀行中山分行的新浪微群發(fā)布貶損、誹謗原告人格的信息,。
楊毅表示,,2015年8月,,其兩次向北京微夢公司致函,要求刪除所有侵權信息,,但至今北京微夢公司并未徹底刪除詆毀,、誹謗原告的信息。2015年10月,,王穎在新浪微博再次注冊賬號,,在微博中多次辱罵原告,出現(xiàn)了如“渣男”“婊子的婊子”等侮辱性詞語,。
2015年9月,,楊毅認為,王穎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權,,北京微夢公司未履行作為新浪微博管理經(jīng)營方的法律責任,,為王穎的侵權行為提供傳播平臺,應與王穎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刪除新浪微博上發(fā)布的所有侵害其名譽權的信息,并在全國性報刊及相應新浪微博首頁上發(fā)表道歉聲明,。要求王穎與北京微夢公司連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醫(yī)藥費、律師費等共計33.59萬余元,。
影響
常處于焦慮恍惚狀態(tài)
楊毅向法院提交多份新浪微博網(wǎng)頁截圖,、公證部門對新浪微博截圖出具的公證書、中山市公安局調(diào)解書,、中山市人民醫(yī)院疾病證明書等18份證據(jù),,并申請9名證人出庭作證,。
林某等3名證人證明稱,,2015年8月11日,有一女士到楊毅行長辦公室外面的小會議室大吵大鬧,,罵楊毅,,并砸爛玻璃,引起圍觀,,次日又貼小字報等,。
楊毅還拿出醫(yī)院的診斷證明等稱,王穎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權,,還使他原本正常的工作,、生活狀態(tài)受到嚴重干擾,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經(jīng)常處于焦慮,、失眠,、恍惚狀態(tài),現(xiàn)仍在醫(yī)院進行治療,。診斷證明等資料顯示,,2015年8月28日,他到中山市人民醫(yī)院心理科做檢查,,醫(yī)生指導意見為:“強迫癥狀:有時會表現(xiàn)為擔心,、害怕而需要反復去思考某些念頭或者想法,有時表現(xiàn)為出現(xiàn)反復的重復做動作,,如洗手或一些特殊的動作,,但時間較短,可能有掩飾的行為,,雖有些痛苦,,但尚能工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