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tǒng),。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wěn)定可靠運行的狀態(tài),,以及保障網絡數(shù)據(jù)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shù)據(jù),,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shù)據(jù),。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七十八條軍事網絡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