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下留人”之后,,全國媒體競相報道,。特別是報道上網之后,全國引發(fā)了空前的討論。在各大門戶網站上,,每天都有很多人參與討論。還有媒體發(fā)表評論,,說“沒有一個刑案像董偉這樣受到如此大的關注”,。打那之后,各地也陸續(xù)曝出“槍下留人”事件,。而最初的那樁“槍下留人”案,,也在多年之后成為國家司法考試模擬試題中,論述死刑復核權回收的話題內容,。
當時就有一些聲音,,希望最高法收回死刑復核權。我們也在各大學法律系奔走,,呼吁將死刑復核權從地方收回,。
在北大,我還做了題為《從槍下留人到法下留人》的講座,。那時我充滿激情,,至今記得我的結束語是——“如果我們都朝著這個方向努力,我們期盼的民主與法制的時代,,就會進一步向我們走來,。”
初時只能信訪辯護律師地位尷尬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了下放27年的死刑復核權,。
根據當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法院核準。從此,,死刑復核權全面收回到最高法,。
“槍下留人”過后,找我做刑事尤其是死刑辯護的人翻了很多倍,。我也一門心思專注于死刑辯護,。在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之前,作為一名律師,,能深刻感受到某種不平衡性:同樣一部法律,,同樣一個罪行,引發(fā)了近乎相同的后果,各省的裁判尺度卻不一樣,。
最高法收回死刑復核權無疑是一種進步,。
但事情的發(fā)展往往需要一個過程。在死刑復核權剛被回收的那些年,,辯護律師的地位往往很尷尬,。案件進入死刑復核階段,我們不知道該去找誰,,也不知道案子在哪個法官手里,,連材料也不知道往哪寄。往往只能通過最高法院的信訪渠道,,留下一個條子,,說自己是哪個案子死刑復核階段的代理人,有何問題找法官談,,又或有復核階段辯護詞等書面材料留給法官,,并附上電話,等待回復,。
留下的條子一般都會得到回復,。法官會打電話過來,但那時案子可能上過合議庭了,。
一般我們會趕在法院上班前幾小時提前排隊,,與其他訪民排在一起。有志愿者施粥,,我們也喝一點,,因為去得太早太餓。但這粥喝得沒有絲毫職業(yè)存在感,。我們也常和北京的律師合作,,他們有地域優(yōu)勢。
死刑復核逐漸完善能給家屬一個交代
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階段的種種尷尬,,到2015年就發(fā)生了重大改觀,。
2015年2月1日,最高法開始施行《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其中主要規(guī)定了最高法死刑復核中,,就辯護律師提出查詢立案信息,、查閱案卷材料,、當面反映意見、提交書面意見,、送達裁判文書等事項的處理辦法和流程,。
其中明確,辯護律師可以聯(lián)系最高法查詢立案信息和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在該《辦法》末尾,,還公布了最高法相關審判庭的電話和通信地址。
從那之后,,律師就方便了很多,。只要高院說案件報送最高法死刑復核后,通常我們等十天再去最高法院,。走律師通道進入法院,,然后在法院的系統(tǒng)里根據案件號、案件名就能查詢到辦理死刑復核的法官,,并可以與之約見,。
約見后,你可以詳細地闡述你對案件的意見,。法官的態(tài)度也非常好,,一般也不會打斷你。在你講述時,,他們不會做任何表態(tài),,但會很認真地聽,還會有書記員做筆錄,,最后讓你簽字,。如果你要求查閱卷宗,也會把卷宗給你帶來,,除了不公開的材料,,你都可以查閱、摘抄,、復印,。如果律師有新證據提交,法官還會給你出具一個收條,,上面明確寫著證據名稱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