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夏銀行原副行長喬瑞”權錢交易“終審判7年)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喬瑞,利用職務便利在申請貸款,、貸款賬戶移轉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多家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房產、香枝木工藝品等,,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房產一套,。
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喬瑞有期徒刑7年,,喬瑞不服上訴。深讀記者上午獲悉,,市高院認為,,喬瑞收受房產具有“權錢交易”的性質,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放
原華夏銀行副行長幫辦貸款受賄270萬
喬瑞,,62歲,,曾任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中院一審認定,,2002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人喬瑞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在申請貸款,、租賃檔案中心用房,、貸款賬戶移轉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北京市松之輝商貿有限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給予的賄賂共計270余萬元,。
2004年11月至2010年2月,喬瑞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為北京市松之輝商貿有限公司辦理銀行貸款、出租房屋提供幫助,,收受北京市松之輝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資購買的小產權房屋1套,,李某支付了該房屋的設計費、物業(yè)費及裝修費用,,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90萬余元,。
2002年6月,喬瑞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為韋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魏公元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貸款過程中提供幫助,。2005年12月,喬瑞以200萬余元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從北京魏公元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購買房屋1套,,經鑒定,,交易時該房屋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78萬余元。喬瑞實際支付價格與交易時市場價格的差額為73萬余元,。
2012年,,被告人喬瑞在擔任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為北京福地凰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關銀行業(yè)務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李甲給予的以7萬元購買的木質犁具1套,。經鑒定,,該工藝品取樣部分材種為香枝木。
據了解,,案件審理期間,,喬瑞親屬退繳93萬余元。
作案揭秘
幫人貸款獲贈房產遇調查忙還“錢”
據喬瑞稱,,2001年5月至2008年12月,,他在擔任華夏銀行副行長期間,北京市松之輝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經其介紹結識了時任華夏銀行總行營業(yè)部副總,,并最終從華夏銀行獲得2000余萬元的貸款,。
為了感謝喬瑞在貸款一事上給予的幫助,同時也為了維護二人關系以便日后在業(yè)務往來中獲得便利,,2004年年底,,李某出資為喬瑞購買了位于昌平區(qū)崔村鎮(zhèn)香堂村的房屋,并出資對該套房屋進行裝修,。
喬瑞妻子王某證言,,2015年2月,喬瑞被市紀委調查后,,因為擔心和李某的事情被組織發(fā)現,,她和喬瑞將一套農商銀行發(fā)行的價值65萬元左右的紀念幣交給李某,相當于跟李某結清了小產權房及裝修的費用,。
副行長看中房產公司高管房
老板說服高管騰退
北京魏公元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韋某稱,,2001年左右,喬瑞看中了他公司開發(fā)的一套房屋,,但這套房是2002年左右公司給公司一高管分的房子,,于是他做了工作后該高管騰退了房子,把住房的鑰匙給了喬瑞,。
“喬瑞是華夏銀行副行長,,公司在華夏銀行貸款得到了喬瑞的幫助非常順利,公司貸款今后還需要繼續(xù)得到他的支持和幫助,,優(yōu)惠賣房子,,是為了感謝他在貸款上提供的幫助?!表f某說,。
2009年,喬瑞剛到任農商行,,與福地凰城酒店的負責人李甲認識,。喬瑞稱,福地凰城酒店建設項目李甲通過農商行貸了一筆款,李甲想把貸款賬戶從農商行海淀新區(qū)西北旺支行轉到東城區(qū)支行,,他從中幫了點忙,,但事沒有辦成。
2012年,,喬瑞在福地凰城酒店考察看中酒店一層大廳擺放的一套木質犁具,,想將木質犁具暫放在農商銀行董事會會議室。李甲證言,,后喬瑞的助理給他打電話說喬瑞挺喜歡那木犁,,想借過去放在農商行會議室里擺一陣,考慮到作為貸款方要維護好跟喬瑞的關系,,他讓單位司機把東西送到了農商行,。
2013年,喬瑞從北京農商行調走前和李甲通電話,,喬瑞稱木犁他挺喜歡的,,能不能換個地方擺擺,李甲稱他明白喬瑞的意思,,就是想要這個東西,,他說要是喜歡這個東西就留下。后來喬瑞也沒有再還給他,。
被告人上訴
稱欠小產權房裝修費是債權債務關系
2016年10月11日,,喬瑞因犯受賄罪被三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50萬元,。宣判后喬瑞不服判決,,向市高院提出上訴。
深讀記者了解到,,喬瑞稱他已將小產權房房款28萬元付給李某,,小產權房的裝修費等其它費用已和李某約定,雖未支付,,但雙方是債權債務關系;與韋某在2001年已經達成購房協(xié)議,,并于2003年已經辦了內部入住,,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當時不能交款,。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法院終審認定
收受房屋具有“權錢交易”性質構成受賄
對于喬瑞所提上訴理由,,二審法院經查,,多名證人證言及財務明細等證實,李某為感謝喬瑞提供的幫助,,出資為喬瑞購買房屋并支付房屋裝修費共計190萬余元,,喬瑞亦明知李某給予該房屋并支付相關費用是為了感謝其提供的幫助,故喬瑞收受該房屋的行為具有“權錢交易”的性質,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二人不屬于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院認為,,喬瑞利用職務便利,,為韋某的公司獲得貸款提供幫助,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從韋某的公司購房,,受賄的數額應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法院認為,喬瑞受賄數額巨大且不具備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一審法院鑒于喬瑞的親屬代其退繳犯罪所得及罰金,,且全部涉案款、物均已扣押在案,,依法作出對其從輕處罰的判決適當,。綜上,喬瑞的上訴理由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上訴人喬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深讀記者上午獲悉,,市高院據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