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確對待西方的司法獨立思潮,,首先要弄清楚西方司法獨立的含義。西方三權分立體制下的司法獨立,,不僅是指在裁判技術上讓法官獨立裁判,,更是指在國家治理體系上將司法作為獨立的一個權力體系,對立法權和行政權構成制衡,。因此西方司法獨立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看待,,一是政治意義上的司法獨立,二是裁判技術意義上的司法獨立,。
先說政治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政治意義上的司法獨立的前提是三權分立,與這種治理體系相對應的政黨制度是多黨輪流執(zhí)政,。而我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zhí)政地位,司法機關執(zhí)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向同級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對于立法,,也不像西方的法院那樣具有直接否定權,。中國與西方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不相融的兩種國家治理體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意味著取消黨的領導,,因此不可能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建立三權分立的國家治理結構。從問題本身來講,,這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學課題,,而是一個政治學的課題,不可能在法學領域找到結論,;從現(xiàn)實來講,,由于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因此反對三權分立,、憲政民主和司法獨立,,就成為我國每一個司法人員應盡的政治義務和憲法義務。
在不同政治體制下的司法機構,,雖然名字都叫法院,,但是西方三權分立下的司法機構與我國的司法機構在職能上是不完全一樣的,甚至有很大差別,。西方法院的首要職能是制衡立法權和行政權,,保護公民個體的合法權益,這相對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封建社會來講,,當然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我國法院的主要職能是執(zhí)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就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司法的過程當中,不僅要保護公民個體的利益,,更要注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國家、社會發(fā)展整體目標的實現(xiàn),,從而保證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立法的人民性決定了司法的人民性。這種不同的角色定位,,決定了法院在不同的社會格局當中所發(fā)揮的作用和方式是不一樣的,。在西方只有“獨立”地司法,才能保證對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控制,,所以法官擁有“造法權”,;而在我國,只有忠誠于既定法律,、忠實于人民意志,,才能實現(xiàn)司法追求的最終目的,所以法官講究“依法辦案”,。這也決定了為什么西方法院的工作方式是更加消極被動的,,而我國的司法方式則講究服務大局,否則二者都達不到各自設立的目的,。這種差異也體現(xiàn)在其他方面,,比如,西方司法更偏重于程序公正,,而我國司法對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并重,;西方司法更偏重于將司法作為一種判斷權,樹立一種規(guī)則之治,,而我國司法相對而言更加偏重于一種處理權,,更加追求糾紛的實體解決;西方司法更注重司法權威,,規(guī)定了藐視法庭罪,,而中國的司法更加注重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甚至允許申訴上訪信訪等從實體上保護公民權利的做法,。
我們說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是錯誤的,,不是說它們在西方資本主義沒有合理性,而是說它們不適合中國國情,,在中國推行這些制度是錯誤的,。我們無權批評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選擇,,當然也有權利拒絕用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作為標準來評價我國的政治體制。我們必須同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詆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錯誤言行做堅決斗爭,,警惕西方司法獨立錯誤思潮的入侵!
再說裁判技術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它是指司法者如何不受干擾地行使裁判權,,實現(xiàn)對案件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公平分配,可以簡稱為獨立審判或者獨立司法,,它在我國憲法里所對應的規(guī)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這與政治意義上的司法獨立不是同一層面的事物。應當說西方在這方面對人類司法文明做了很多貢獻,,比如司法職業(yè)保障制度,、藐視法庭罪制度、正當程序制度等等,。近幾十年來我國的法學教育在介紹西方法治文明發(fā)揮了重大作用,,我們對西方法治文明的了解遠遠大于西方對于我們的了解,我們現(xiàn)在一些司法制度不能不說沒有借鑒西方法制的因素,,比如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所以在近年來我國司法制度發(fā)展過程中,,不存在只要是西方的制度就一定是錯誤的邏輯。當前正在緊鑼密鼓進行的新一輪司法改革所要確立的“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審判權運行方式,,將為我國的獨立司法提供更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一些配套的的司法改革措施如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禁止領導干部干預案件制度、實行立案登記制,、落實疑罪從無制度,、以審判為核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都體現(xiàn)了我國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方面所取得的進步,也反映了我們對西方法治文明的吸收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