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關案件執(zhí)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zhí)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chǎn)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zhí)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統(tǒng)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chǎn)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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