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盧慶林截留175萬元中的15萬元構成受賄不當,,予以更正,。
法院認定,盧慶林通過偽造子女檔案,,騙取東明縣有關領導的同意,在子女不可能與有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騙領工資款28.7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指控該行為構成貪污罪不當,,予以更正,。
盧慶林主動向司法機關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對盧慶林所犯詐騙罪行可從輕處罰,。盧慶林在偵查階段主動退繳涉案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盧慶林犯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不當,,不予采信,。
據(jù)此,菏澤市定陶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盧慶林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5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60萬元,。依法追繳盧慶林受賄犯罪所得款190萬元,、詐騙所得款28.7萬元,共計218萬余元,,上繳國庫,。
二審改判
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
改判7年罰金75萬
一審宣判后,盧慶林以其不構成受賄罪和詐騙罪為由提出上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盧慶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秦某索要30萬元,;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請托人索要16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定罪準確,。盧慶林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盧慶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原判認定構成詐騙罪,,定罪不當,應予糾正,。盧慶林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盧慶林的親屬代為退出大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盧慶林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其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盧慶林一人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據(jù)此,,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第一項,即盧慶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5萬元;撤銷一審判決中對盧慶林犯詐騙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盧慶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并處罰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5萬元,。
揭秘
幫人辦事收百萬好處
事未成退70萬扣下30萬
法院查明,,在得知定陶縣供電局申請建設培訓中心及家屬樓后,盧慶林將這一信息告訴了定陶縣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秦某,。同時承諾能幫秦某聯(lián)系到定陶縣供電局的領導,,幫秦某承攬這項工程。
盧慶林提出,,事成后要給他一定的好處費,。后在盧慶林的協(xié)調(diào)下,雙方未經(jīng)法定程序,,定陶縣供電局以每畝9萬元的價格購買秦某公司所有的北苑小區(qū)二期土地,,由定陶縣供電局自主開發(fā)建設,秦某還可以收取2.8%的管理費,,盧慶林按利潤總額的20%索要”中介費”110萬元,。
2004年4月,盧慶林收受秦某給的現(xiàn)金100萬元,。秦某又為盧慶林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欠條,。此后,由于此事未辦成,,盧慶林先后分兩次退給秦某現(xiàn)金70萬元,,下剩30萬元據(jù)為己有。
秦某在證言中稱,,在2003年五六月,,他的公司和定陶縣政府簽訂了北苑小區(qū)二期用地協(xié)議后,,盧慶林找他說,定陶縣供電局想建培訓中心和家屬院,,并且已向縣政府打報告了,,縣政府也口頭同意征地。
盧慶林和秦某說,,他和供電局鄧局長關系很好,,“我把這個項目給你爭取過來,建到你公司的北苑小區(qū)二期的土地上,,這樣建設工程就不用走公開招標手續(xù)了,,你公司來建設,兩全其美,,對你們雙方都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