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協(xié)原副主席李達球因犯受賄罪,,被叛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法院認為,,“由于李達球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后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積極配合追繳查扣贓款贓物,,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p>
除上述明確提及“檢舉揭發(fā)”的落馬官員外,,還有諸如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等人因“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落馬高官將功贖罪依據(jù)這條法律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貪腐數(shù)額并非量刑的唯一標準。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是受賄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坦白,、認罪悔罪”這些主觀上就能辦到的形式容易,但在“爭取從寬”的量上并不明顯,?!敖野l(fā)他人犯罪”和“主動交待辦理機關并不掌握的犯罪事實”亦是重要途徑。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貪污受賄的條款明確規(guī)定,,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從寬處理,。針對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fā)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免除處罰,。
來源: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