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保國請托時任中央紀委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副處長袁衛(wèi)華承攬工程,并多次給予對方錢款共計618萬元,。北京晨報記者近日獲悉,一審因行賄罪獲刑5年后,,黃保國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請托中紀委官員承攬工程
今年47歲的黃保國是吉林華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涉嫌犯行賄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羈押,,次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市二中院一審查明,,2008年至2012年間,,黃保國請托時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jiān)察部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科員,、三處副處長的袁衛(wèi)華(另案處理),,承攬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達水泥廠、長春市103中學工程,,為此多次給予袁衛(wèi)華錢款共計618萬元,。2016年4月20日,黃保國被查獲歸案,。
一審因行賄罪獲刑5年后,,黃保國提出上訴,稱其最后一次給付的100萬元是袁衛(wèi)華索賄的結果,。其向他人支付的20萬元購房款,,不應計入向袁衛(wèi)華的行賄數額,一審量刑過重,。
黃保國的辯護人還認為,,黃保國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具有自首情節(jié),,配合查處袁衛(wèi)華案且認罪,、悔罪,請求二審改判緩刑,。
構成行賄罪二審維持原判
市高院查明,,黃保國為承攬工程項目請托袁衛(wèi)華,袁衛(wèi)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黃保國謀取競爭優(yōu)勢,,使黃保國順利中標安達水泥廠和長春市103中學項目,,其獲得的是“不正當利益”,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的規(guī)定,故該筆100萬元仍屬于行賄款,,應計入行賄數額,。
袁衛(wèi)華等人的證言均證實,,黃保國給予他人20萬元購房款是經袁衛(wèi)華同意,并計入黃保國給予袁衛(wèi)華的工程好處費中,,故該筆20萬元仍屬于行賄款,。
市高院認為,上訴人黃保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黃保國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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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內鬼”反腐敗時搞腐敗
本案中的另一關鍵人物袁衛(wèi)華又是何許人也,?據悉,2017年1月,,央視播出的電視專題片《打鐵還需自身硬》中篇《嚴防“燈下黑”》中,,首度披露了中央紀委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原副處長袁衛(wèi)華(見圖)的落馬細節(jié)。
37歲的袁衛(wèi)華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高材生,,大學畢業(yè)后直接考入中央紀委機關工作,,曾經參與查辦過慕綏新、馬向東,、武長順等大案要案,,也曾經立功受獎。多年來,,袁衛(wèi)華利用自己的權力,,承攬到總金額超過10億元的工程項目。
袁衛(wèi)華眾多違紀行為中最為突出,、最為惡劣的問題,,是故意泄露案情。他不止一次將工作秘密拿來做交易,。其中第一次發(fā)生在2004年,,他主動向某副部級干部泄露舉報內容,,而第一次泄密就換來了一個超乎他想象的大工程。
2014年到2015年,,袁衛(wèi)華在天津查辦相關案件,,時任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的黃興國就多次主動地與袁衛(wèi)華接觸,,打探武長順案件,、楊棟梁案件的相關信息,同時也套取,、打探關于黃興國本人一些問題線索,,袁衛(wèi)華都一一告知,。為此黃興國多次請袁衛(wèi)華喝酒,、吃飯,贈送名貴手表等貴重禮物,。
專題片稱,,這類秘密的泄露都會對紀律審查工作帶來極大的阻礙甚至破壞,但在利益驅使下,,袁衛(wèi)華把紀律底線置之腦后,。北京晨報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