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4月18日消息,,當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潘逸陽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潘逸陽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陽利用擔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申請采礦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601萬余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給予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61萬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逸陽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鑒于潘逸陽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絕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所犯行賄罪減輕處罰,、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