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借錢不還,,童敏借了車也不歸還。2002年6月,,毛某將一輛本田牌雅閣小轎車交給童敏使用,,后童敏一直未歸還。對此,,童敏辯稱毛某借車是出于私交,,與辦事無關(guān)。
一審被從輕判處十年
庭審中,,童敏只認可收受了其中二人的錢款,,對于其余指控則不認可。他稱,,對趙某公司產(chǎn)品的審批是正常履職,,沒有因借錢而為他謀取利益。張某給錢主要是因為其女兒出國留學,、張某希望其幫他維系一些關(guān)系以及其與張某合伙經(jīng)營蟲草生意掙得利潤,,其沒有明示或暗示張某為蘇某買車。其未違規(guī)審批,,未索賄,,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
法院認為,,童敏利用職務(wù)便利,,或利用其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在企業(yè)經(jīng)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wù)晉升等事項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16萬余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
鑒于童敏主動交代了小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部分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據(jù)此從輕判處童敏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責令退賠違法所得316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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