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挪車,也構成犯罪
自己的車堵了別人的車,,僅僅挪了5米,。如此酒后挪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嗎,?此前,,湖里區(qū)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醉駕案。最終,,酒后挪車的陳某被判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去年6月17日晚,,陳某把一輛小型客車停在湖里區(qū)海天路,。隨后,他打車去跟朋友喝酒,。喝酒過程中,,陳某接到電話,對方說他的車堵了其他車,。于是,,陳某又打車到海天路去移車。到現場后,,他將車子發(fā)動并往后倒車,,只移動了一個車位,約5米距離,。他剛倒完車正準備下車時,,民警就過來了。隨后,,民警帶他去做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85.84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
最終,,法院考慮到陳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醉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如實供述并當庭認罪,,因此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觀點爭鳴
量刑調整,,酒駕會回潮嗎,?
正方
嚴格司法,可以解決司法尋租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趙運鋒:此番引發(fā)爭議的量刑指導意見,,其實是基于法律原則對危險駕駛罪作了理性解讀,。可以說,這不是醉駕入刑的松動,,而是司法理性的回歸,;不會導致選擇性司法,只會推進司法實踐的規(guī)范,;不是越權解釋,,只是刑法總則條文的重申。
至于理論界擔憂的選擇性司法,,實質是規(guī)范文本適用操作性問題,,只要最高法能及時明確和細化醉駕入刑的情節(jié)要素,且司法主體嚴格司法,,就可以較好解決司法尋租問題,。輕微免刑,體現法制人性化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此次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就是為了規(guī)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刑法適用不統(tǒng)一,,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量刑指導意見的出臺,,實際上是對醉駕正確定罪量刑的一次回歸,,進一步合適掌握入罪標準。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醉駕量刑的這樣細化和規(guī)范,是根據現實情況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學修正,,有著一定的現實價值和積極意義,,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體現。
反方
僥幸心理,,恐會導致酒駕回潮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如果最高院這個新的量刑意見真的施行,,醉駕者就比較容易找到脫罪的理由,為司法權力尋租開了方便之門,,醉駕面臨的處罰風險將大大降低,。醉駕治理要害在于破除人們的僥幸心理,僥幸心理破除后,人們普遍認為酒后駕車沒有必要,,各種代駕服務應運而生,,而最高院的新標準是導致醉酒駕車不必然構成犯罪,這就重新培養(yǎng)了人們的僥幸心理,,恐怕會導致酒駕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