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太大膽!南寧4名警務人員收錢后竟直接把疑犯放了
7月10日上午,,南寧市邕寧區(qū)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一起涉及警務人員的徇私枉法案——4名警務人員收錢后,,竟私自把一名疑犯放了!
被告人謝某璋,原是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大塘派出所教導員(正科級),,現年52歲,;其徇私枉法案由南寧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在偵查終結后,,于今年5月交送邕寧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被告人李某劍,原是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大塘派出所民警,,現年41歲,;
被告人廖某桃、雷某樺,,原是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大塘派出所協警,。
上述三人徇私枉法案,由南寧市邕寧區(qū)檢察院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于今年5月移送該院審查起訴,。
南寧市邕寧區(qū)檢察院指控:
2013年1月1日,4名被告人在派出所值班,,其中時任教導員的謝某璋為值班領導,。
當天下午2時許,派出所接到南北高速公路大塘服務區(qū)辦公室報警,,稱有人在服務區(qū)內盜竊,。接警后,謝某璋指派值班人員李某劍,、雷某樺,、廖某桃等人出警。
三人到了現場后,,得知吳某彬(另案處理)在服務區(qū)內,,利用解碼器,盜竊一輛本田商務車內的一個挎包后,,被發(fā)現后當場抓獲,。包內有現金人民幣10000多元、少量越南幣等,。
隨后,,李某劍等人對盜竊、贓物指認現場進行拍照,,并對被盜財物進行登記后歸還被害人后,,將吳某彬帶回派出所繼續(xù)調查。
在調查期間,,吳某彬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時表示愿意拿錢贖人,。李某劍將這一情況向謝某璋匯報,得到同意后,,授意廖,、雷兩人具體辦理。此后,,廖,、雷兩人多次許可吳某彬通過手機聯系其朋友籌錢送錢。
同時,,廖某桃在謝某璋指使下,,重新對吳某彬之前的供述筆錄進行修改,刪除其供認盜竊財物價值10000多元的內容,,并由吳某彬重新簽字確認,。
當晚9時許,吳某彬的朋友將25000元送到派出所交給李某劍,;李某劍拿到錢后,,當晚就將吳某彬釋放,直至案發(fā)仍未對他依法提請立案,、偵查,。
事后,4名被告人將25000元私分,。
檢察機關認為,,4名被告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璋、李某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廖某桃、雷某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
10日上午,,4名被告人一并出庭受審,。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謝某璋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提出異議,。
他辯稱,就大塘服務區(qū)盜竊一案,,他在事發(fā)當天主要通過電話與主辦民警李某劍聯系,,并未直接指示協警修改供述筆錄,雖然第二份經修改筆錄上簽有他的名字,,但時間過去太久,,無法確認是否為自己的筆跡;當時,,自己偏聽主辦民警“經請示上級,,嫌疑人不夠條件拘留”的匯報后,又得知犯罪嫌疑人提出拿贖金,,這才同意放人,;此外,主辦民警從始至終匯報的嫌疑人要交贖金為2萬元,。幾天后,,他在辦公室與主辦民警經協商做出了他們倆各拿8000元的分配方案。
李某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他辯稱,,事發(fā)時他帶著兩名協警進行調查,卻遇到受害人不愿回所協助調查的情況,,于是他向值班領導請示,,后者給的指示是“可以收取保證金”。
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樺對指控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他們的辯護人均以“協警按規(guī)定必須按民警指示辦案,,在本案中不具決定性”辯護意見,請求適用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
案件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