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即便這一帖子符合“虛構事實”的條件,,也很難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的事實。
法律
不如意外的話,涉縣公安部門的處理依據(jù)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這一條款,,在近年來加大打擊網(wǎng)絡造謠傳謠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公安機關有著多次適用。
2016年2月,,泉州某酒店員工唐某從網(wǎng)上拷貝謠言,,稱泉州市人民醫(yī)院有一起因H7N9死亡的事件,很快,,泉州警方及泉州醫(yī)高專附屬人民醫(yī)院證實該消息為謠言,,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017年8月8日,,青島市民趙某因自來水中有異味,,就發(fā)帖稱,自來水中加了敵敵畏,,造成市民恐慌,。目前,趙某當?shù)鼐揭婪ㄐ姓辛?日,。
這些案例,,無疑屬于“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類型,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屬于依法必須嚴懲的對象,。
但是,張某有關涉縣新醫(yī)院餐廳的吐槽,,依照島叔擁有法學博士的教育背景和在政法大學十年的學習經(jīng)驗來看,,還真的沒有發(fā)現(xiàn)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構成要件。
退一步說,,如果張某散布的言論謠言侵犯了新醫(yī)院餐廳的商業(yè)信譽,,依據(jù)我國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餐廳可以要求張某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并不涉及行政拘留的處罰,。往大了說,,如果張某的帖文涉嫌“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那也只能是刑事法律責任,,公安部門作為行政單位是無權處罰的,。
欣慰的是,邯鄲市公安局工作組在復查后認為,,原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
依法
明確了法律和事實,之后就是依法行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避免辦錯事,走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