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貪污、受賄案,對被告人楊秀珠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追繳楊秀珠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2639萬9455元。
圖為庭審現(xiàn)場
經(jīng)審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43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秀珠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鑒于楊秀珠主動回國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記者孔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