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等行為,,將被限制乘坐火車。
(原標題:關于在一定期限內(nèi)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關于在一定期限內(nèi)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
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fā)改財金〔2018〕38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文明辦,、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證監(jiān)會各派出機構,鐵路運輸企業(yè),、鐵科院,、各鐵路公安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信用懲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要求,,防范部分旅客違法失信行為對鐵路運行安全的不利影響,進一步加大對其他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現(xiàn)就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提出以下意見,。
一、限制范圍
(一)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chǎn)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qū)域吸煙的;
3.查處的倒賣車票,、制販假票的;
4.冒用優(yōu)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yōu)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