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方面消息,,榮成市公安局原局長于新壯被判處無期徒刑,。
11月20日上午,,威海市中院在煙臺市福山區(qū)法院審判庭對原榮成市公安局局長,、政協(xié)副主席于新壯犯貪污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及其妻孫文榮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貪污罪、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
對于新壯數(shù)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孫文榮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扣押在案的款物依法予以處理。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該案備受外界關注,。
據(jù)山東媒體此前報道,多年來,,一直有人反映榮成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于新壯違法亂紀。
威海市紀委書記傅遜傅遜到威海工作后,,頂住各種說情壓力,,組織力量聯(lián)合相關部門對其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查處,并將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線索移交給檢察機關,,同時以此為突破口查處了系列窩案,,榮成公安系統(tǒng)政治生態(tài)為之一新。
法院審理查明,,于新壯,、孫文榮的貪污事實為,2000年至2010年,,于新壯利用擔任榮成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多種手段先后侵占榮成市公安局及其轄屬部門、單位款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883.02萬元,、象牙5根,,其中孫文榮參與共同侵占公款共計人民幣16.01萬元。
于新壯,、孫文榮的受賄事實為,,2006年至2011年,于新壯利用職務便利,,先后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7.13萬元,孫文榮參與共同索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53萬元,;單位受賄事實為,,2000年至2010年,,在于新壯的安排下,榮成市公安局每年向受其監(jiān)管的榮成某爆破工程公司收取10萬元,,共計人民幣110萬元,。
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事實為,截止2015年12月案發(fā),,于新壯和孫文榮家庭財產(chǎn)共計人民幣6924.47萬元,,另有玉石、字畫,、象牙等物品共計1428件,,購物卡和購物券一宗,二人對家庭財產(chǎn)中人民幣3276.81萬元及玉石26件,、字畫136件,、購物卡和購物券一宗不能說明來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實為,2015年10月,,在于新壯被“雙規(guī)”后,,孫文榮明知存放于榮成市某小區(qū)家中及車庫的玉石、字畫等物品系于新壯犯罪所得,,為幫助于新壯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孫文榮就上述物品給王某出具借條,教唆王某向辦案機關提供虛假證詞,。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新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身為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明知對方系本單位的行政管理對象,,仍以單位名義向對方索取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
被告人孫文榮明知涉案字畫、玉石等物品系被告人于新壯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企圖幫助于新壯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jié)嚴重,;孫文榮利用被告人于新壯的職務便利,伙同于新壯侵占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孫文榮利用于新壯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二被告人身犯數(shù)罪,,依法均應數(shù)罪并罰。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新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文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不認罪悔罪,,均應從重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北青報記者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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