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電影《親愛的》主人公原型孫海洋與被拐14年的兒子孫卓相認。據(jù)深圳警方介紹,,目前,拐賣孫卓的嫌疑人吳某某已被刑拘,,孫卓的“養(yǎng)父母”已按照法律程序被采取相應措施。
我國《刑法》早已將拐賣兒童的行為入刑,,但長期以來,,并未將收買被拐者定為犯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開始實施,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也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被稱為“打拐”的里程碑,。
新京報記者梳理近4年來的數(shù)百個拐賣兒童案判例發(fā)現(xiàn),目前已被追責的收買被拐兒童案件,,基本都是在買賣兒童行為發(fā)生不久后被追責的情況,,而幾乎沒有收買兒童多年后的買家也即“養(yǎng)父母”被追責。
以往判例還顯示,,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被告人,,絕大多數(shù)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而情節(jié)較輕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處罰的,,與情節(jié)較重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大致相當。
孫卓因生父14年的苦尋而備受社會關注,,但近4年的數(shù)百個判例顯示,,當前,被拐賣兒童大多為親生父母出賣的子女,,這部分數(shù)量已經(jīng)遠超來歷不明,、被偷搶拐騙而來的兒童數(shù)量。
2015年起,,收買兒童一律入罪
我國1979年版《刑法》規(guī)定了“拐賣人口罪”,,但并未將收買被拐者定為犯罪。
1991年,,全國范圍內(nèi)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當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不僅嚴厲打擊拐賣方,,也明確將“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定為犯罪,,同時又規(guī)定“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1997年,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首次被寫入刑法,。當年修訂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吸收了上述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