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于收買被拐賣兒童不追責的從寬處理條款一直延續(xù)到了2015年,。
2015年9月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該條款縮緊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
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后,,有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為的,,則按照《刑法》中有關規(guī)定,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據(jù)中國警察網(wǎng)消息,,當時,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對此解釋,,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靶谭ù隧椥薷募哟罅藢κ召I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是我國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p>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還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后,公安機關對于新發(fā)生的拐賣案件,,將在解救被拐婦女兒童受害人的同時,,一律對買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律入罪后,,被追責的“養(yǎng)父母”依舊很少
盡管1997年版《刑法》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入罪,但此后各地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相關判例依舊少見,。
據(jù)媒體報道,,直到2013年,河南省才首次對被拐人口的買家判刑,。當年4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團伙拐賣兒童案件做出判決,拐賣主犯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7名買家也全部被判1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根據(jù)福建省高級法院2015年公布的數(shù)據(jù),,2012年至2014年,,福建各級法院審結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僅有5件,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緩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