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是“買賣同罪”相關討論的主流話語之一,但趙軍不完全贊同,。他表示,,雖然都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但在具體的不同領域,要有不同的理解。
“在拐賣兒童的具體案件中,,情況很復雜:收買方為什么會收買,收買后怎么對待這些被拐賣的兒童,,兒童是拐賣的還是親生父母出賣的,。但整體來看,收買罪低于拐賣罪是合理的,?!壁w軍說。
趙軍的觀點很大程度是建立在這樣一個事實基礎之上的:近年來,,被拐賣兒童的來源大多為親生父母出賣的子女,,已經遠超來源不明、被偷搶拐騙而來的兒童,。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出賣為目的,主要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均屬于拐賣兒童,。趙軍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隨著打拐話語的建構以及法律的溢出效應,在嚴打拐賣的背景下,,原始嚴格意義上的通過盜竊,、搶劫等形式的“拐賣”,外溢到出賣親生子女的范疇上,。
“親生父母出賣和狹義的‘人販子’的拐賣有較大區(qū)別,。在具體案例中我們看到,親生父母出賣子女的撫養(yǎng)權轉移對兒童本身常常不是傷害,,反而有利于成長,,社會危害性也不可與拐賣同日而語?!壁w軍表示,,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應依據不同的情形,進行非犯罪化,、非刑罰化和非監(jiān)禁化的處理,。
壓縮買方市場,,專家呼吁放寬收養(yǎng)條件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fā)布《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就辦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提出了總體要求,其中也明確規(guī)定了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相關判例也顯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自己親生子女的,,會被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收買被父母出賣的親生子女,,也會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