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對勞榮枝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審審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訴人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辯護律師到庭參加宣判,,當事人的部分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共計60余人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