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對勞榮枝所犯數(shù)罪,,應依法并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shù)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依法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審審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訴人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辯護律師到庭參加宣判,當事人的部分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部分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共計60余人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