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情形將不被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正式實施,。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學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訂,,新頒布的《學位法》從多個方面回應了社會關(guān)注和師生關(guān)切,,明確了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具體情形等,。
學位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shù)不端行為,;
(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yè)證書,;
(三)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