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16年后再次起訴強奸,,警方說已過時效期
在外流浪打工多年后,馬泮艷受到社工的幫助,,同時與失散多年的母親團聚,,決心重新面對自己懸而未決的難題。
2016 年5月4日,,她再次向雙龍鎮(zhèn)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時候就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屬于強奸幼女,。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卻告訴她,強奸罪的追訴期最高只有10年,,馬泮艷今年已經(jīng)28歲了,,應該已經(jīng)超過了追訴期,因此不予立案,。
律師意見:訴訟時效不是這么計算的
在這一問題上,,幾位法律界專家持幾乎完全一致的立場:馬泮艷的案件并未過追訴期。
“刑法第88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馬泮艷在2000年時提出的報案,正是公安機關(guān)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法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許昔龍說。
他還引用接下來的刑法第89條第一款規(guī)定,,認為馬泮艷受“丈夫”脅迫,、侵害的狀態(tài)在其后幾年一直在持續(xù),而對持續(xù)性犯罪行為的訴訟時效,,是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張建偉教授認為,馬泮艷受侵害時屬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長期受剝奪,,無法自己行使訴訟權(quán)利,計算訴訟時效時應當合理扣除無法行權(quán)的期間,。
許昔龍還進一步指出,,馬泮艷的伯父在“嫁出”馬氏三姐妹時,,均從對方處得到錢財,有借此非法獲利的嫌疑,,涉嫌拐賣婦女,、兒童,應當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