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7日,,中國政府發(fā)表關于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quán)問題的立場文件,全面系統(tǒng)闡述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以及仲裁庭對本案明顯沒有管轄權(quán)的立場和理據(jù),未來裁決結(jié)果作出后,,也將不承認,、不執(zhí)行。
對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南海仲裁案,,可能要被扣上“藐視國際法”和“怕輸”帽子的說法,中國駐英國大使劉曉明曾打了個形象的比喻來反駁:“足球場上,,一支球隊如果明知對手和裁判已經(jīng)串通一氣‘吹黑哨’,,怎么還會同意進入賽場比賽?不僅球隊不會接受,,廣大球迷和觀眾也不會接受,。”
2 為何說仲裁庭沒有管轄權(quán),?
強制仲裁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創(chuàng)立的一種新程序。但強制仲裁同談判協(xié)商等方式相比,,是次要的,、補充性的方式。它的適用有多項條件限制的,,而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未滿足其中的任何條件,。
首先,菲律賓所提訴求本質(zhì)上屬于領土主權(quán)爭端,,而這不屬于《公約》適用的事項,,更不屬于強制仲裁程序的適用范圍,仲裁庭無權(quán)管轄,。
其次,,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quán)等,,締約國有權(quán)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安理會“五常”中,除美國未加入《公約》外,,其他四個國家都進行了排除性聲明,。這種排除對于其他締約國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對于上述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quán)管轄。仲裁庭此次將“與海域劃界相關的爭端”解釋為“海洋劃界本身的爭端”,,大大縮小了該排除性事項的范圍,,是對《公約》條款的錯誤解釋。這種偷換概念的做法,,違背了《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制度設計和立法本意,。
再次,《公約》規(guī)定,,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也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quán),。如前所述,,中菲還達成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爭端的協(xié)議,菲律賓無權(quán)單方面提請仲裁,。
3 菲單方面提請仲裁違法嗎,?
菲律賓單方面提請仲裁違背國際法,而且是背信棄義。
第一,,它違反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精神,。2002年,中國和東盟十國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四條明確指出,,“由直接有關的主權(quán)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quán)爭議。”而菲律賓違反其在《宣言》中所作承諾,。
第二,,它違反了長期以來中國和菲律賓政府之間達成的諒解。這個諒解就是雙方要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處理南海分歧,。如2011年9月1日,,時任菲總統(tǒng)阿基諾訪華,中菲發(fā)表聯(lián)合聲明重申通過和平對話處理南海爭議,。
第三,,它違反了《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相關原則,即進行仲裁的前提,,是必須窮盡所有的政治和外交手段,,而實際上中菲之間在南海問題上曾保持著溝通。菲律賓事先沒跟中國有任何溝通,,就一紙訴狀遞到仲裁庭,,這是別有用心。
4 仲裁案仲裁庭成員都有誰,?
國際海洋法法庭時任庭長柳井俊二在接受菲律賓2013年1月強行提出的仲裁案后,,于當年5月組成由五名專業(yè)人士組成的仲裁庭。根據(jù)仲裁庭書記處公布的消息,,五人臨時仲裁庭包括:托馬斯·A·門薩(加納),、讓·皮埃爾·科特(法國)、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波蘭),、阿爾弗雷德·松斯(荷蘭),、呂迪格·沃爾夫魯姆(德國)。
菲律賓方面指派國際海洋法法庭現(xiàn)任法官,、德國人呂迪格·沃爾夫魯姆在仲裁庭中代表菲律賓,;由于中方不參與仲裁,因此剩余4人均由柳井俊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