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陜西省法院嘗試“離婚證明書” 內容不涉及隱私
吵架細節(jié),、聊天記錄,、不良嗜好……以文字形式固化在離婚裁判文書上的各種隱私讓當事人在日后的生活、工作中難免遇到尷尬。今年3月以來,我省多個法院嘗試向離婚案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只記載必要信息,不再涉及案件具體事實和個人隱私。
調解離婚后 法院出具離婚證明書
今年3月28日,,銅川市耀州區(qū)法院家事審判法庭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時,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離婚協(xié)議,,法院送達了離婚調解書。但因該離婚調解書對雙方當事人的子女撫養(yǎng),、財產狀況及分割方式等方面均有詳細描述,,當事人在日后辦理如再婚、出國簽證,、房屋過戶等日常事務時,,必須向相關部門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該份離婚調解書中便將很多個人隱私暴露出來,,給當事人帶來尷尬和不便,。
法院在調解該案時,向雙方釋明了離婚證明書的作用和意義,,征詢意見并向他們出具了離婚證明書,。“有了這份離婚證明書,,不用擔心會泄露隱私了”,,拿到離婚證明書后,雙方當事人也如釋重負,。
據悉,,耀州區(qū)法院家事審判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結合家事審判工作實際,,制定出了家事審判案件審理流程,并提出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在法院作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裁判后,,向作出裁判的法院申請出具離婚證明書,。
5月31日,旬陽縣法院家事審判團隊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采取“引領式審判”替代“對抗式審判”,,促使雙方當事人以平和對話的方式一致達成同意離婚的調解意見,。法院當庭向其出具民事調解書,并向雙方當事人出具了離婚證明書,。
離婚證明書不涉及隱私 功能相當于離婚證
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另一種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發(fā)判決書或調解書,。與民政部門頒發(fā)的離婚證上只寫雙方“自愿離婚,,予以登記”不同,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均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