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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xù)任職,。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不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zhí)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guī)定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于落后狀態(tài),,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摘自《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guī)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