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項:符合條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
本市戶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戶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除外),,可在該戶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赴港澳臺個人旅游,、定居,、商務等活動的按專門規(guī)定辦理)。上述申請人就近申請證件時,,除提交常規(guī)申請材料外,,還需交驗本市戶籍直系親屬身份證原件和相關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即配偶關系交驗結婚證,、子女關系交驗出生證明、父母關系提交其本市戶籍子女出具的書面說明,。
措施解讀:2013年7月1日以來,,公安部在部分城市實施本市戶籍居民的外省籍配偶和未滿16周歲子女可就近申請部分因私出入境證件的便利措施。該措施實行以來,,解決了部分有本市戶籍直系親屬的申請人在本市辦證的實際需求,。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交通、住宿等條件的大幅改善,,本市戶籍居民的外省籍直系親屬特別是父母和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經常性往來較為普遍,跨省就近辦證需求也越來越突出,。為進一步便利流動人口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優(yōu)化和推廣上述措施,一是取消本市戶籍居民的外省籍子女的年齡限制,,二是將本市戶籍居民的外省籍父母納入受惠人群范圍,,三是將該措施推廣至全國,。新措施實施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就近申請證件時,,除提交常規(guī)申請材料外,,僅需交驗本市戶籍直系親屬身份證原件和有關親屬關系證明(配偶關系交驗結婚證、子女關系交驗出生證明,、父母關系提交其本市戶籍子女出具的書面說明),,無需再提供居住證明材料。鑒于申請赴港澳臺個人旅游,、定居,、商務等活動須按專門規(guī)定辦理,具體情況請參考第一項便利措施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