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fā)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guī)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十七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計算納稅。
第十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jīng)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jīng)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9月1日,針對記者提出“有臺灣業(yè)者表示,,臺灣居民如果在大陸申領居住證,,以后可能要在大陸繳納全球個人所得稅,請予以說明”的問題,,國務院臺辦發(fā)言人馬曉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