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以下簡稱《公告》)" />
《公告》明確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辦法,,將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一是《公告》明確居民個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相關報表。
二是在注銷戶籍時區(qū)分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經(jīng)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以及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等情形,規(guī)定了納稅申報事項及需要填報的申報表,。分別為:
1.納稅人在申請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經(jīng)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經(jīng)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分別報送相關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經(jīng)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一并辦理,。
2.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
3.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jié)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jié)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4.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表,。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公告》明確了辦理納稅申報的時間,、地點以及需要填報的申報表,。即: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nèi),,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