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條例》具體制度設計如何體現(xiàn)“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
答:一是擴大主動公開的范圍,。修訂后的《條例》在現(xiàn)行《條例》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各地區(qū)、各部門實踐中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重新梳理分析,擴大了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行政許可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定,、公務員招考錄用結果等十五類信息,。同時,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基層群眾關系密切的市政建設,、公共服務,、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稐l例》還提出,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二是明確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情形,。為了落實“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條例》規(guī)定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同時,考慮到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對公眾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直接影響,過程性信息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不具有確定性,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且通常涉及相關主體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入開展。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中國青年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 李華錫 實習記者 徐彩俠)3月8日,山西省晉綏文化教育發(fā)展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段曉飛做客中國青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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