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xù),;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yè),;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