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著名大律師黃英豪告訴《環(huán)球時報》,,根據(jù)香港的法律程序,類似刑事案件的起訴一般由香港政府律政司負責檢控,。在對犯罪嫌疑人提堂的過程中,,法庭首先會討論是否允許辯方保釋,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檢控方即律政司的意見,。如果律政司認為辯方可以保釋,,法庭大部分情況下不會做出與之相左的決定。但黃英豪表示,,黃之鋒和周庭都不是初犯,,已有前科,而“盟友”已有多人逃離香港,,所以檢控方(律政司)應該反對保釋,,并對裁判官今天決定提出上訴,。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李曉兵對《環(huán)球時報》介紹稱,,香港實施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這一法系的刑事訴訟制度偏向強調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而保釋較為寬松也是這一優(yōu)先傾向的體現(xiàn)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也對《環(huán)球時報》補充稱,由于受到英美法系的影響,,香港的法官,,無論是本地還是外籍法官,在涉及香港社會一些比較重要的社會運動的案件中,,通常會表現(xiàn)出對“抗爭者”權利的偏袒,,對執(zhí)法者的嚴苛要求,這種“雙重標準”在“反修例”風波中同樣表現(xiàn)出來,。
田飛龍表示,,需要解釋的是,香港司法制度中的保釋制度不等于直接把人放了,,而是類似于內地刑事訴訟法中的取保候審,,它是根據(jù)行為人的危害性,還有他事后是否能夠配合刑事訴訟程序而作出的一種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