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nóng)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jīng)農(nóng)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jiān)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xiàn)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nóng)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nóng)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jiān)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jié)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