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yè)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yōu)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jù)。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guī)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jiān)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 題:“既要為農民工討薪,,更要授之以‘漁’”——聽法律專家說依法根治農民工欠薪 新華社記者樊曦,、王悅陽 在北京有這樣一個關心治理農民工欠薪問題的民間機構:致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