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平臺未經授權擅自上傳熱門歌曲供用戶使用
當前,,一些短視頻平臺為了吸引用戶,故意忽視授權問題,,將一些熱門歌曲上傳到平臺曲庫,供用戶制作短視頻時配樂使用,,導致一首歌曲動輒被侵權幾十萬甚至更多,。
原告A公司經授權取得某網絡熱門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B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臺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將該歌曲上傳至平臺曲庫,,用戶通過該平臺錄制短視頻時可任意使用、翻唱該歌曲,。最終,,該短視頻平臺上有37.7萬個作品使用了該歌曲,多名用戶翻唱該歌曲并錄制,、上傳了短視頻,,這些短視頻可被播放、點贊,、評論,、分享、下載,,具有拍同款,、付費推廣等功能,,又約有19.5萬個作品使用了上述用戶上傳的短視頻,。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對該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刪除全部侵權短視頻,,并賠償經濟損失。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確認被告已刪除所有侵權短視頻,,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熱門網絡歌曲上傳至短視頻平臺曲庫,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平臺用戶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錄制短視頻時任意使用,、翻唱該歌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睆堖B勇表示。
本案中,,短視頻平臺向法院提交了翻唱涉案歌曲的網絡用戶的身份信息,,可以認定相關短視頻是網絡用戶上傳。對此,,法院認為,,考慮到短視頻平臺存在在曲庫中提供涉案歌曲的直接侵權行為,再結合短視頻的音樂使用模式,,短視頻平臺應當能夠合理地認識到網絡用戶會使用其上傳的涉案歌曲錄制并上傳短視頻,,卻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預防,主觀上具有過錯,。因此,,對于網絡用戶翻唱涉案歌曲并錄制、上傳短視頻的行為,,在短視頻平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過錯的情況下,,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