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12日電2022年7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蒙永山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蒙永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蒙永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蒙永山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職務提拔,、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2萬余元,。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蒙永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蒙永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預,、插手司法活動,,部分涉案財物未能追繳到案,依法應當從嚴懲處,;蒙永山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供述絕大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構成自首,,其所受賄賂中有100萬元系未遂,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