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5年10月10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15)東一法排民二初字第135號《民事判決書》,針對“東莞市正德連接器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以被告東莞珀威電腦配件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構(gòu)成違約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60,710.46元及逾期利息”事宜,,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東莞珀威電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正德連接器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0,710.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東莞珀威電腦配件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在上訴期內(nèi)提起上訴,,截至財務(wù)報表批準(zhǔn)報出日,案件仍在審理中,。
3,、2016年1月8日,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法院出具(2015)舟定商初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書》,,針對“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蘇州意華通訊接插件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以被告浙江中科天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構(gòu)成違約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64,725.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宜,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浙江中科天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蘇州意華通訊接插件有限公司貨款164,725.00元及逾期利息,。
4,、2016年1月6日,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溫樂商初字第3660號《民事判決書》,,針對“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溫州意華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以被告蘇州業(yè)晟電子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構(gòu)成違約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87,685.00元并承擔(dān)違約金”事宜,,作出如下判決:被告蘇州業(yè)晟電子有限公司應(yīng)償付原告溫州意華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87,685.00元并支付違約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本院金融審判庭轉(zhuǎn)付。
5,、2016年1月22日,,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溫樂商初字第3981號《民事判決書》,針對“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溫州意華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以被告廣州星壹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構(gòu)成違約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25,0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事宜,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廣州星壹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應(yīng)償付原告溫州意華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25,0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本院金融審判庭轉(zhuǎn)付,。
除上述或有事項外,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應(yīng)披露的或有事項,。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發(fā)行人及子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