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楊寶學 記者 劉傳江)買保險就是防患于未然,然而消費者買了惡性腫瘤大病險,,得了左乳癌卻遭拒賠,,原因竟是該疾病屬于“原位癌”,并非惡性腫瘤,,不在保險范圍,。日前,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判定,,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盡如實告知義務,,免責條款無效,應予以賠償,。
2016年6月2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居民李先生為其母親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安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銀發(fā)安康惡性腫瘤疾病保險А款”大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5萬元,,每年需繳保費538元,,10年繳清。
2016年12月,,李先生的母親在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yī)院被確診患有左乳癌,,進行了左乳切除手術。李先生向太平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遭拒絕,,理由是其母親所患疾病是“原位癌”,,不屬于惡性腫瘤,不在保險條款責任范圍內(nèi),。
李先生不服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解釋,,認為癌癥就應屬于惡性腫瘤,投保時保險公司并沒有告知“原位癌”不屬于惡性腫瘤,,不在保險范圍內(nèi),。
多次協(xié)商無果,李先生于今年5月將太平洋保險公司起訴至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金5萬元,。
庭審中,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中已明確載明“原位癌”不屬于惡性腫瘤,,不在保險范圍內(nèi),其已對保險合同條款盡到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李先生當庭出示的與太平洋保險公司保險業(yè)務員姜某的電話錄音證明,,姜某并未告知其“原位癌”不屬于保險范圍,。姜某承認,她之前并不知道什么是“原位癌”以及“原位癌”不屬于惡性腫瘤,。
李先生代理律師李勇告訴記者,,《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太平洋保險公司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代理人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故合同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太平洋保險公司提出的拒賠理由不成立。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合同法》《保險法》的規(guī)定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支公司給付保險賠償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