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甲,、客戶乙和客戶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原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原第七十四條所述操縱期貨市場的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原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責令客戶丙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41410元,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罰款;責令客戶甲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89200元,,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罰款;責令客戶乙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21475元,,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罰款;對相關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以金額不等的罰款。
案件啟示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意欲通過對敲交易的方式操縱不活躍的交割月合約價格,,并間接影響倉單交易價格,進而在倉單交易市場再度獲利,,賺取不當利潤,。其行為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致使期貨合約價格偏離實際,,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國家法律,,將被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廣大投資者應加強對期貨市場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提高合規(guī)意識,,切莫懷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