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四十四條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guī)則第六章的規(guī)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第四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